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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示范法庭在校区(学院)开庭

日期:2016-05-24

2015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路洪沟小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将被告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标,属于醉酒驾驶。经调查取证,公诉方认为被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念及被告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被告公正判决。被告对犯罪指控、作案证据、犯罪经过、量刑建议等事项均无异议。最后,经过被告人最后陈述,本次庭审现场就此结束。案件结果将择日宣判。